您当前的位置:融水在线首页 >> 分类信息首页 >> 便民生活 >> 办事指南 >> 融水县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非行政许可

融水县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非行政许可

信息来源于:融水在线 发布时间:2015/4/27
土地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B
名称:土地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适用对象:依法可以使用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事项设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2、办理程序的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用途的,当事人必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资料,向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更换或者更改土地权属证书。”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第三十二条 “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必须依照本章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40号)第三条第二款“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第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条“土地登记机关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日起,应当在以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土地登记工作:(一)初始登记为30日;(二)变更登记为20日;(三)他项权利登记为10日;(四)注销登记为10日。前款规定的期限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规定期限的一倍。地籍调查期间进行的宗地测量时间、指界时间、公告时间、异议复查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申请人办理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凭证;(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性负责。”第十一条第一款“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权属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代理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境外(含港澳台)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依法办理公证或者认证。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申请人名称已变更的,应当提供名称变更证明材料。申请农村宅基地登记的,应当提交户籍证明材料。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为公民的应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印,申请人为单位的应盖章。代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申请人应对申报内容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第一款“申请土地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登记的土地在本行政区域内;(二)申请人具有申请资格;(三)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四)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相关权属证明材料相符。”
4、收费的依据:
广西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涉字[1994]210号文。
五、行政审批条件:
1.土地登记材料齐全;
2.土地权属合法;
3.四至清楚无争议。
六、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须所在村、村民小组签署意见)
2、《城镇、村庄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
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6、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7、地籍调查表、图、测量成果
8、权属转移证明:属继承的,提供发生继承的公证书;属直系赠与的,提供赠与公证书、亲属关系证明(属权属业主必须提交保证书,今后不再向生产队、村委申请用地建房,并由所在村、村民小组签署意见);原宗地分割属于分户的,提供房屋土地分户协议、房屋分户产权或其他证明文件;
9、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属证明(包括建筑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
10、宗地界址发生变更,需提交规划定点超出部份用地批准文件、建筑许可证;
11、其他发生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情形的证明材料;
12、委托他人代理的,须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代理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法定代理人的,不需签署《土地登记委托书》,但须提交村委会出具的监护人证明和户籍证明。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凡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原件存放单位或保证其有效性的单位公章及个人签名。
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见附件1)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由土地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登记。
九、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以及办理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窗口办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打印《补正材料通知单》交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2.受理:材料齐全的,窗口办理人员打印《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呈业务人员。(1个工作日)
3、初审:局地籍股审查材料、签署意见。(4个工作日)。
4、审核:局分管领导审核材料、签署意见。(1个工作日)
5、审批:局分管领导对材料进行审核后由地籍股负责人呈送县人民政府进行审批,签署审批意见。材料移送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办发证。(2个工作日)
6、制证:制作证书及图件。
7、交费发证:审批股室人员出具《缴费通知书》,申请人在交纳费用后,窗口办理人员颁发证书。
8、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十、行政审批收费:
1、证书费:个人5.00元/本。
2、证书费:单位10.00元/本。
十一、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间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间:8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审批流程图(见附件2)
十三、领证要求:申请人或代理人执《受理通知单》、身份证(原件)、缴费发票(原件)。
十四、领证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时间。
十五、领证地点:融水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办。





附件1
土地登记申请书
编号: 单位:ð平方米/ð公顷、万元
申 请 人 情 况
登 记 申 请 人

ð所有权人 ð使用权人 ð抵押权人 ð需役地权利人 ð权利受让人 ð更正登记申请人
ð异议登记申请人 ð预告登记申请人 ð其他

名称(姓名)


证件种类
ð组织机构代码证 ð居民身份证 ð护照 ð军官证 ð其他

证件编号


单位性质
ð行政 ð事业 企业(ð国有 ð集体 ð私营 ð外资 ð港澳台 ð联营 ð股份制 ð个体 ð其他) ð个人

通讯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代理人姓名

职业资格证书号


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


登 记 申 请 人

ð抵押人 ð供役地权利人 ð权利转让人 ð预告登记义务人 ð其他

名称(姓名)


证件种类
ð组织机构代码证 ð居民身份证 ð护照 ð军官证 ð其他

证件编号


单 位 性 质
ð行政 ð事业 企业(ð国有 ð集体 ð私营 ð外资 ð港澳台 ð联营 ð股份制 ð个体 ð其他) ð个人

通讯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代理人姓名

职业资格证书号


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






坐 落


面 积

用 途


权利设立情况
ð地表 ð地上 ð地下
取得价格


权属性质
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ð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ð集体土地所有权

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ð宅基地使用权 ð集体农用地使用权

使用权类型
国有
ð划拨 ð出让 ð作价出资(入股) ð租赁 ð授权经营 ð其他

集体
ð荒地拍卖 ð批准拨用宅基地 ð批准拨用企业用地 ð集体土地入股(联营) ð其他

需役地
坐 落


土地抵押情况
土地价格


土地抵押面积

土地抵押金额


土地抵押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登记的内容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编号:



土 地 登 记 审 批 表





























年 月 日

单位:ð平方米/ð公顷、万元
登 记 类 型


申请人情况
登 记 申 请 人

ð所有权人 ð使用权人 ð抵押权人 ð需役地权利人 ð权利受让人 ð更正登记申请人
ð异议登记申请人 ð预告登记申请人 ð其他

名称(姓名)


证件种类


证件编号


单位性质


通讯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登 记 申 请 人

ð抵押人 ð供役地权利人 ð权利转让人 ð预告登记义务人 ð其他

名称(姓名)


证件种类


证件编号


单位性质


通讯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土地情况
地 号

图 号


坐 落


宗地面积

用 途


权属性质

使用权类型


使用期限

终止日期


权利设立情况
ð地表 ð地上 ð地下
取得价格


使用权面积



独用面积


分摊面积


调查表号

提交的土地权利证书号


土 地 分 类 面 积


土地情况

耕地
园地
林地
草地
商服用地
工矿仓储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特殊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其他土地








其中基本农田面积


附着物情况
建筑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限高

建筑物占地面积


建筑物类型

申报建筑物权属


需役地情况
坐 落


提交的土地权利证书号


土地
抵押
情况
土地价格


土地抵押面积

土地抵押金额


土地抵押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名称、编号、日期






































审查人: ( 盖章) 年 月 日


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号: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号:



人民政府批准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3:行政审批流程图
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事项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提交申请材料


材料不齐全的,打印《补正材料通知单》交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窗口办办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合法。

受理:材料齐全的,窗口办办理人员打印《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呈地籍股人员。(1个工作日)。

初审:局地籍股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将材料呈局分管领导审核(4个工作日)。

审批:县人民政府对材料进行审批,签署审批意见。(2个工作日)。

审批不同意的打印《不予行政许可通知单》,并退回申请人相关材料,将有关材料归档。

交费发证:地籍股人员出具《缴费通知书》,制作土地证书,在申请人交费后,办理人员颁发证书给申请人。

审核:局分管领导对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将材料呈送县人民政府审批。(1个工作日)。

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申请人执《受理通知单》领取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受理:县国土窗口办 岗位责任人:窗口办负责人 联系方式:5136227

初审、地籍股 岗位责任人:地籍股负责人 联系方式:5125139

审核:局分管领导 岗位责任人:局分管领导 联系方式:5136221

审批:县人民政府

土地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办事指南
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二、办理程序依据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40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条、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第三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二条。
三、 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依据
《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四、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查→制证→交费发证→整理归档
五、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须所在村、村民小组签署意见)
2、《城镇、村庄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
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6、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7、地籍调查表、图、测量成果
8、权属转移证明:属继承的,提供发生继承的公证书;属直系赠与的,提供赠与公证书、亲属关系证明(属权属业主必须提交保证书,今后不再向生产队、村委申请用地建房,并由所在村、村民小组签署意见);原宗地分割属于分户的,提供房屋土地分户协议、房屋分户产权或其他证明文件;
9、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属证明(包括建筑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
10、宗地界址发生变更,需提交规划定点超出部份用地批准文件、建筑许可证;
11、其他发生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情形的证明材料;
12、委托他人代理的,须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代理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法定代理人的,不需签署《土地登记委托书》,但须提交村委会出具的监护人证明和户籍证明。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凡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原件存放单位或保证其有效性的单位公章及个人签名。
六、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间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间:8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标准:
广西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涉字[1994]210号文。
1、证书费: 个人5.00元/本。
2、证书费: 单位10.00元/本


电话:010-61744288 传真:010-61744588 邮箱:union#ccoo.cn
地址:北京昌平区北七家宏福11号院创意空间305-308 邮编:
Copyright © 2004-2024 北京城市联盟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城市联盟
京ICP证B2-20190844号  京ICP备09021873号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